关于“户”的问题您清楚吗?
时间:2023-03-31  浏览次数:663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其中“户”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都是以“户”为单位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也要确权到“户”。这些“户”是指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还是法律规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婚姻家庭意义上的“户”,还是自然“户”,具体的“户”又是如何确定的?

  是指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简称“户籍户”。户籍一元化改革之后,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划分,统称“居民户口”。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与“成员”紧密联系的一个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这两处的“户”并未被明确定义。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中央倡导对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很多地方采取了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分享”的做法,将股权享有及管理意义上的“户”可暂称为“股权户”。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既包括了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人,也包括了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因此,村民自治意义上的“户”,可暂称为“村民户”。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提到了“联户”的概念。

  对于以上“户”的类型在实践往往出现混用的情况,其原因在于各地实际情况并不一样,对于“户”的使用口径也就不一致,不同类型的“户”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难以梳理。以宅基地管理中“一户一宅”为例,因农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生活事实复杂多样,由立法统一规定详细的认定标准较为困难,需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细化规定,因而在地方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的“一户”认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但并未对“户”进行界定,在地方试点实践中,对于“一户”有着不同的界定基础,如《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对于一户的确定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则以承包经营户为基础,此外还有以自然户为“一户”的确定标准,如《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因此对于“一户一宅”中“户”在各地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位,如遇宅基地管理中“户”的相关认定问题,具体还需查询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但是对于拆迁时“户”的认定,参照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12188号的裁判意志,虽然被征收人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多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因此法院对于“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更侧重于以血缘、婚姻关系为纽带组成的自然户标准。

  此外部分试点虽然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宅基地保障户的概念基础,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宅基地保障户并不是同一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形,其关键在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与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户并不是同一概念,从其他地方试点的文件中也能看出宅基地保障户还有其他“户”的概念,因而两者不可混同。

  因此,中辽律师提醒各位农村朋友,“户”的概念现阶段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是由于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以及地方性政策不一致所导致的,因此在申请宅基地或者遇到拆迁时,一定要仔细辨别自己所“户”的实际情况,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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