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贺!阳江一男子出轨多次给“小三”转钱原配妻子起诉索回
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663

  近日,阳东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认定丈夫对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妻子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叶某隐瞒自身已婚情况,与被告冬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叶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冬某转账合计4万多元(其中包含520元、1314元等有特定含义的金额),王某得知后要求返还未果。

  王某认为,叶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冬某将赠与所得全部返还给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冬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冬某转账4万多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王某同意,损害了王某的财产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如上述案例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基于不正当目的赠与他人财物,该行为不仅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对于这样的赠与和被赠与,夫妻另一方可诉请法院予以确认无效及判决返还相关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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