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用千余只大鹅抵债哪些情况可以“以物抵债”?
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663

  (记者/杜安琪):近日,一起以1600多只大鹅抵偿10万元欠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涛律师表示,“以物抵债”的财产类型非常多,比如动产(汽车、家具、机器设备、珠宝首饰、鸡鸭牛羊等)、不动产(房屋、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等)、有价证券以及应收账款等。用来抵债的必须是债务人合法所有且没有争议的财产。

  姜涛:所谓的“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合法所有且具有唯一处分权的物品,交付给债权人,从而抵消相应债务的行为。债务纠纷中,这种抵债方式非常常见。“以物抵债”的前提必须是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债务已经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当然,生活中很多时候,产生债务不一定会发生诉讼,也可能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认可债权债务的存在,具备一定条件,并且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以物抵债”的。最典型的就是民间借贷、借款纠纷。比如甲借了乙的款项,给乙打了借条。虽然双方没有去诉讼,也没有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债权,但是债的形成是双方都认可的,债权的数额也是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这笔债务。这是不经过司法途径来消灭债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合法的、没有问题的。

  其次,欠款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最后,欠款人有可供“以物抵债”的财产,并且用来抵债的是自己所有和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通过“以物抵债”或者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债权。

  姜涛:必须是债务人合法所有且没有争议的财产。财产的具体类型有很多,比如动产,最典型就是汽车、家具、机器设备、珠宝首饰等;不动产,包括房屋、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有价证券,比如股票、基金、汇票、本票、支票等银行票据,以及商标专利着作权等知识产权;还有应收账款。一般情况下,上述财产都可以用来“以物抵债”。

  同时,法律也有规定禁止抵债的财产类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规定上述这些财产不得抵押,同理,原则上也不能用这些财产进行抵债。

  一般情况下,抵债物品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参考市场价格进行预估。如果双方对价格有分歧,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司法程序,通过执行法院将抵债物品在市场上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再用于偿还债务。这也是法院通常的做法。

  姜涛:如果遇到了债务纠纷,尽量还是要通过协商化解矛盾。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角度,友好协商都是最节省成本、最有利于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从我们接触的大量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官司打到最后都是得不偿失的,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很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消灭债务,也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如果发生了债务债权关系,最好能够积极履行债务,消除矛盾纠纷。在法治社会,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可以要求债务人强制归还。如果欠债不还,反而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小到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坐不了火车、飞机等;大到孩子上学、未来参加工作等都可能受到影响,就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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