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电梯里强迫陌生男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法院能否定强奸罪
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663

  性侵案件,大多数人往往将性侵害受害者视为女性,因为社会上普遍认为女性更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弱势群体。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男性也会遭受性侵害,而事实上,男性被性侵害的概率比女性高出两倍。性侵犯不仅对女性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对男性同样造成了深重的伤害,但这一问题往往未受到足够的关注。

  在社会中,男性被性侵害时,很少有人真正关注或重视这一问题。有时,男性勇敢地公开自己的遭遇,却遭到嘲笑和不解,人们可能会说:“他怎么会抱怨,这是一种幸福啊!”等等,殊不知,作为受害者,男性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这与女性并无不同。

  某个晚上,张某参加完公司庆功宴后,醉醺醺地回家。当他走进电梯时,一个陌生的女性突然闯入电梯内。这位女性名叫小琳,她是张某楼上的邻居,但两人并不熟悉。

  小琳三十多岁,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女性,但最近因工作压力和家庭催婚的压力,她感到非常沮丧,于是喝了很多酒。当她看到张某时,她的思维变得混乱,她迅速将张某逼到墙角,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他的去路,张某感到非常害怕,因为他从未遇到过如此咄咄逼人的女性。

  张某拼命反抗,但由于他缺乏体力锻炼,而小琳却是一位健身爱好者,她的力量远胜过张某。尽管张某试图反抗,但小琳却不断加大侵犯他的程度,直到最终迫使他发生性关系。

  张某在遭受侵害后立即报警,并告诉警察自己被一名女性强奸了。警方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了张某的陈述。张某心情极度沮丧,因为他感到自己的生活被摧毁了,他还担心这一事件可能会影响与女友的关系。

  但是,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男性被女性强迫发生关系并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因此,张某要求将小琳定罪为强奸罪是不切实际的。

  然而,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了“他人”,因此强奸男性可以在我国刑法中定性为“猥亵”,从而构成刑事犯罪。在这个案件中,小琳利用张某的醉酒状态侵犯了他,无视他的反抗,构成了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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