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南京玄武:唤醒又一“沉睡条款”
时间:2024-03-18  浏览次数:663

  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刑法正当防卫“沉睡条款”的广泛关注。其实,在公众比较陌生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沉睡条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建议看守所同意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回家奔丧,唤醒了又一条“沉睡条款”。

  今年2月5日,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岳某被交付南京市某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岳某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岳某知悉后心情沉重,向管教干警提出希望能回家参加葬礼并祭拜亡父,处理丧葬后事。

  看守所收到岳某的申请后,提请玄武区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该院驻所检察室了解了相关案情及岳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与看守所共同研判协商,决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建议同意岳某的请假申请。随后,岳某回家参加父亲葬礼,并在安排好家中相关事情后,于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处于‘沉睡’状态。”玄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此次批准岳某回家祭拜亡父,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拘役罪犯‘沉睡’权利的重新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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