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学哪些行为属于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相关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663

  原标题:党纪学习教育 · 每日一学 哪些行为属于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相关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濮阳党建开设“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学”,帮助党员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敬请广大党员关注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对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规定。可分为三类: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不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三种行为表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其中,前两种行为严重程度不同: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恶劣,一旦存在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政绩观错位造成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重显绩轻潜绩、重面子轻里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条例》作此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到实处。

  此外,该条还专门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作出规定,明确有此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机制。《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相关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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