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yì)气(qì)用(yòng)事(shì)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3-10-01  浏览次数:663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概况:2018年9月6日,淄川农商行与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张某作为刘某之配偶向淄川农商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向淄川农商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孙某、王某、高某与淄川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自愿作为刘某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孙某之配偶李某、王某之配偶胡某、高某之配偶贾某向淄川农商行承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淄川农商行将债务人刘某、张某(作为债务人)和6名担保共同起诉至法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王某偿还贷款36760元,王某之配偶胡某先后偿还贷款231650元。

  因王某、胡某承担了超出其担保份额的债务,故引发本诉。原告王某、胡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孙某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68892.72元;2.被告李某、孙某支付自本案立案之日至欠款本金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刘某、张某,请求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淄川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王某、胡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被告刘某、张某应当共同偿还王某、胡某68 892.72元及相关利息。

  王某、孙某、高某作为保证人对刘某、张某所借的贷款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之间虽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是王某、孙某、高某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按指印,王某、孙某、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刘某、张某不能追偿的部分,应由其他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按指印的保证人按比例分担。因此原告王某独自偿还的36760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张某责任财产后仍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由本案被告孙某负责清偿。而本案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胡某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也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按指印,原告两人无权请求李某分担向刘某、张某不能追偿的部分。

  本案认定事实重点在于需明确在淄川农商行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有当事人担任的法律角色及保证合同书的签署情况。在前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首先,刘某债务人的身份毋庸置疑,其配偶即张某承诺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淄川农商行签订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因此张某也是债务人身份;其次,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孙某、王某及案外人高某与淄川农商行共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一份,因此以上三人共同签署同一份保证合同,身份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最后,孙某之配偶李某、王某之配偶胡某、案外人高某之配偶贾某分别与农商行签订担保人债务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明确当事人身份及保证合同的签署情况后,重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保证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相互追偿:一是合同约定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二是合同明确约定系连带共同担保;三是虽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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